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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中金国研智库网 www.zjgyzk.cn 来源: 天津政务网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国家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2015年,国务院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5〕42号),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作为一个整体实现了主体功能区国土空间全覆盖。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504号)要求,编制本规划。

天津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海洋作为战略发展空间、对外交通要道和能源资源储库,对天津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编制天津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是落实《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天津近岸海域整体功能定位的具体途径,对于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实现“一基地三区”的定位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增强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确立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管理理念,全面推进海洋综合管理改革创新。

本规划是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开发和有效保护天津市海洋空间的行动纲领和远景蓝图,是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必须切实组织实施,严格贯彻执行。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天津市依法管理的海域及海岛,总海域面积2146平方公里。规划推进实现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时限是2020年,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要求、形势变化和监测结果适时调整修订。

第一章 天津市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

第一节 自然状况

市域概况。天津市位于北纬38°34′—40°15′、东经116°43′—118°04′之间,地处华北平原东北部、海河流域下游,东临渤海,北依燕山,与北京市和河北省接壤,腹地辽阔,全市土地面积11919.7平方公里,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

自然地理。天津海域处于天津市东部,渤海西岸,渤海湾的顶端。海岸线北起津冀行政北界线与海岸线交点(涧河口以西约2.4 公里处),南至歧口,岸线全长153.67 公里,管理海域面积2146平方公里,全市唯一海岛——三河岛位于永定新河河口。

自然环境。天津沿海地势平坦,属冲积海积低平原,海岸为典型的粉砂淤泥质海岸。气候四季分明、多风少雨、日照充足、蒸发量大,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与海洋过渡型季风气候区。是海河水系和蓟运河水系的入海口,自北向南汇集9个河口及渠口。附近海域的潮汐为不规则半日潮,潮流通常为回转流,海浪以风浪为主,海水交换能力较弱。主要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

海洋资源。天津海洋资源丰富,优势资源包括港口资源、油气资源、盐业资源和旅游资源。拥有我国最大的人工港——天津港,目前拥有万吨级以上泊位119个,货物吞吐量居全球第4。附近海域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已探明石油储量超过1.9亿吨,天然气储量638亿立方米,其中大港油田和渤海油田是重要的沿海平原潮间带和海上油气开发区。天津是我国最大的海盐产区之一。滨海旅游资源较为丰富。邻近的渤海湾海域一度是重要的海洋经济水产物种的繁育区,渔业资源种类有80多种,主要渔获种类有30多种。

第二节 发展优势

海洋区位条件独特。天津是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天津港与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多个港口贯通,腹地面积近50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52%,是亚欧大陆桥的重要桥头堡之一。

海洋经济优势明显。“十二五”期间,天津海洋经济年均增速超过12%。2015年,实现海洋生产总值5506亿元,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8.5%。单位岸线产出规模超35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公共服务条件优良。天津港主航道和码头等级均保持30万吨级,复式航道实现“双进双出”。海洋观测预报、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国家海洋博物馆等一批海洋文化设施陆续落户。

海洋科技实力雄厚。拥有国家级和省部级海洋科研院所27家,省部级以上海洋重点实验室15个,是国家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试点城市。海洋工程、海水淡化、海上平台等技术国内领先。

政策环境较为优越。滨海新区是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北方唯一自贸试验区,天津已列入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一系列政策将继续有效提升天津市海洋综合发展水平。

第三节 问题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天津海洋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没有变,在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总体态势没有变。同时,海洋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海洋领域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海洋空间开发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海洋经济发展不够平衡。天津市海洋经济规模不断壮大,海洋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效果初显,但是海洋油气、海洋化工等传统产业仍占较大比例,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只占全市海洋经济总量的10.5%。为构建“北旅游、中航运、南重工”的空间格局,工业用海需求仍然存在,同时,新产业新业态的用海强度也在不断提高,可供开发利用的后续用海空间不足,使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的统筹平衡难度增大。

海洋开发布局不尽合理。天津市海岸线较短,海域面积较小,空间资源十分有限,海域利用多集中于近岸,围填海规模相对较大,且多为平推式填海。大部分海岸线已人工化,自然岸线保有量低,生活岸线和景观岸线缺乏。实现人与海洋和谐相处、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难度加大。

海洋生态保护亟待加强。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虽有成效,但是陆源入海污染压力持续存在,入海河流和排污口水质普遍超标,2015年春季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比重达46.5%。渔业资源生物量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大幅下降,赤潮灾害频发,典型海洋生态系统长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环境风险持续存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任务任重道远。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不同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合理确定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全市未来海洋发展基本格局,调整开发内容,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能力和效率,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为加快实现天津“一基地三区”的定位、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开创美丽天津建设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陆海统筹。把握陆地与海洋空间的统一性以及海洋系统的相对独立性,以“海陆一体”战略眼光整体谋划空间发展。统筹海洋空间格局与陆域发展布局,统筹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尊重自然。树立敬畏海洋、保护海洋的理念,把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推进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维护好海域、海岛、海岸线自然状况,推动近海空间利用由生产要素向生活要素和生态要素转变。

优化结构。按照经济发展、生态良好、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控制近岸海域开发布局和强度,推动深远海适度开发,既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又不突破既定的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集约开发。提高海洋空间利用效率,把握开发时序,统筹城镇发展和基础设施、临海工业区建设等开发活动,严格用海标准,控制用海规模。对区位优势明显、资源富集等发展条件较好的沿海功能区予以重点保障,实施适度规模的点状开发。

第三节 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到2020年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的总体要求,基本实现天津“一基地三区”的定位以及初步建成海洋强市的战略目标,本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是:

一、海洋空间利用格局清晰合理。以优化开发区域为基础、禁止开发区域为点缀的海洋空间格局基本形成。按照“北旅游、中航运、南重工”的空间建设格局,加快构建沿海城镇和产业布局更加合理、要素高度集聚、生态环境良好、安全更加保障的蓝色产业发展带。

二、海洋空间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合理用海需求得到保障,沿海产业与城镇建设用海集约化程度、海域利用立体化和多元化程度、港口利用效率等明显提高,单位岸线和单位海域面积产业增加值进一步提高。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有效落实,海洋开发强度控制在10%以内。

三、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海洋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制度严格实施,禁止开发区域占比保持在0.8%以上。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沿海岸线受损生态得到初步修复与整治,公共亲水生活岸线有所增加。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一、二类海水水质海域面积平均占比达到8%。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初步建立。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进一步增强。

第四节 主体功能分区

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开发区域是指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待调整和优化的海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可以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海域,包括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的海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

按照国家将天津市管理海域整体确定为国家级海洋优化开发区域的定位要求,根据《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分区技术规程(试行)》技术规范,天津市管理海域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两类主体功能区。今后五年,要结合天津市发展总体定位和不同主体功能区类型,实施有差别的开发保护政策,着力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空间格局。

第三章 优化开发区域

第一节 区域范围

除禁止开发区域外,天津市管理海域全部划为海洋优化开发区域,该区域总面积2129.7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海域面积的99.2%。

第二节 功能定位

优化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整合总量,控制增量,通过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建设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通过扩大对外开放和夯实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一带一路”战略枢纽;通过构建绿色发展、低碳发展、高端发展的新模式,建设海洋生态环境综合保护试验区;通过协调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

第三节 重点任务

一、优化海洋空间布局

合理调整海域开发规模和时序,逐步推动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由满足工业生产向兼顾社会公共需求转变。实行严格的围填海指标管理,支持东疆二岛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的围填海需求。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南港工业区、临港经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等沿海功能区聚集。统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开辟公共休闲岸线,恢复海岸线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打造创意产业和高端海滨旅游为目标,形成海洋旅游和文化产业集群,依托中心渔港打造我国北方重要的海洋水产品集散中心和游艇产业基地。

天津港主体港区。以打造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重要枢纽和保税加工、现代物流基地为目标,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经济区。以打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船舶工业集聚区域和生态型工业区为目标,形成我国海洋工程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

南港工业区。以打造高端海洋石油石化产业集聚区域和循环经济示范区为目标,形成上下游产业衔接的世界级生态型海洋石油石化产业集群。

二、优化海洋产业结构

通过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传统海洋产业优化升级,实现海洋油气业和海洋化工业绿色化,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配套设备,做强海洋工程建筑业,推动海洋渔业加快转型。增强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海洋经济的带动作用,壮大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积极推进海水利用业规模化发展,培育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以及海洋可再生能源业。加快发展海洋服务业,大力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积极发展涉海金融服务业、海洋信息与科技服务业。

三、加强海洋污染治理

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海洋产业,推进海洋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低碳经济发展,强化环境准入制度,提高涉海产业的节能、环保和安全技术水平。研究构建陆源主要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框架,开展主要陆源入海污染物调查,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港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及生态养殖示范工程建设。

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严守海洋生态红线,落实红线管控政策,在不突破红线约束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在中新天津生态城、临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开展人工湿地和生态岸堤建设,重点在海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永定新河等河口实施湿地修复。加大受损海域修复治理力度,重点推进天津港各港区受损较重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推进南港工业区外海海洋牧场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推进滨海优美旅游景观建设,在临港经济区北部综合配套服务区南侧岸线、海滨浴场公共沙滩、中新天津生态城永定新河河口等建设公共亲水生活岸线。

按照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的规定范围和管控要求,在下列区域严格限制不符合保护目标的开发活动。

大神堂牡蛎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和生态与资源恢复区。依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发〔2010〕21号)加强管理,适度利用区可在确保海洋生态系统安全前提下实施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海洋生态产业;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整治与修复措施,开展增殖放流,推进海洋牧场建设,恢复海洋生态、资源与关键生境。

汉沽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育幼期禁止进行水下爆破和施工,鼓励生态化养殖,适度发展休闲渔业,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及其栖息繁衍生境,区域内海域开发利用活动均不得对毗邻的大神堂牡蛎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造成不良影响。

大港滨海湿地。禁止围填海、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积极选划特别保护区,维护滩涂湿地生态环境和浅海生物多样性,整治河口区域潮间带形态,保障防洪安全。禁止从事可能改变自然岸线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

北塘旅游休闲娱乐区。禁止炸岩炸礁、围填海、实体坝连岛、采挖海砂等可能造成海岛生态系统破坏及自然地形、地貌改变的行为,发展滨海旅游业和海岛特色经济,保护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开展三河岛整治和修复,修复海岛生态滩涂及植被环境。

大神堂自然岸线。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倾废等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开展岸线生态修复。

五、高标准建设安全海洋

科学确定沿海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划布局,重点构建以南港安全岛、天津港危险品物流中心为重点的安全格局,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控制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强化南疆港区、临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等化工集中区域的风险管控。全面加强海上石油开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管理。推动开展全市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工作。利用海岸加固、植被护岸和构筑人工海堤等方式整治大神堂、中心渔港、南港工业区等岸段,提升海岸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完善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冰灾害监视监测与预报预警网络。

第四章 禁止开发区域

第一节 区域范围

海洋禁止开发区域为大神堂牡蛎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该区域海域面积16.3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海域面积的0.8%。

第二节 功能定位

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重点保护和恢复泥质活牡蛎礁浅海生态系统。

第三节 空间管制原则

依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大神堂牡蛎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禁止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逐步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第五章 区域政策

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政策,完善海洋主体功能区政策支撑体系,采用指导性、支持性和约束性政策并行的方式,形成适用于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强部门和地区间协调,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第一节 财税政策

加大对海域海岸线整治、保护和管理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在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海洋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岸线和海域修复工程,以及列入国家蓝色海湾行动计划的重点工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渔民转产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渔业互助保险以及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建立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海洋生态红线生态补偿制度,制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和具体监测方案,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投资政策

政府安排的各类投资项目要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加大政府投资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比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要重点用于加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监测能力建设,防灾减灾投资要加强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海岸带侵蚀等海洋灾害的立体化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快营造沿海防护林和构筑人工海堤。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按海洋主体功能定位调整信贷投向,鼓励民间资本投向涉海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

第三节 产业政策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用海涉海项目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编制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优化开发区域要按照国际先进水平,逐步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实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海洋生态红线要按照强制保护原则和红线管控政策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

第四节 海域政策

加强围填海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严控新增围填海,新增围填海指标原则上配置在东疆港保税区、南港工业区、临港经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等沿海功能区附近海域,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海洋生态红线范围内禁止围填海。严格保护自然岸线,禁止开发大神堂和大港滨海湿地自然岸线,加强调查和监测统计。按照优化开发区域的政策要求,修订出台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河口行洪区、农渔业区建设用海。

第五节 环境政策

积极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5〕37号),加大海洋环境执法力度。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工。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积极开展增殖放流。研究构建陆源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框架,全面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研究建立海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合理确定排污权使用价格,禁止开发区域不发放排污许可证,其他海洋生态红线区域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开展天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承载力超限的重点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大力推进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健全海洋灾害和海上重大环境事故防范和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章 规划实施与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监测评价体系,按照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评价办法,有效引导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市各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健全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涉海规划,严格落实责任,切实组织实施。

第一节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和产业政策。

市海洋局负责本规划的评估和规划修订;制定符合不同类型海洋主体功能定位要求的评价办法;按照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的管理方向和原则,落实和控制用海指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海域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财税政策方向和原则,制定并落实市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财税政策。

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分类推进形成不同类型海洋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加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市农委负责制定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海洋渔业方面的规划,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

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环境政策。

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研究制定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相关规划和政策。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划要求,细化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涉海项目准入、海域使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政策,并指导沿海各镇街和各功能区在发展中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制度。

第二节 监测与评估

按照“总体规划、创新驱动、高效整合、常态运行”的建设原则,开展海洋主体功能区动态监测系统建设,推动涉海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海洋主体功能区全要素信息“一张图”。开展主体功能区常态化监测,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和分析,实现基本状况、变化趋势和主要风险“三清楚”。

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与修订调整建议机制,作为检查、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基础和手段,按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的指标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海洋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要求,对主要指标实现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全市海洋发展实际,提出需要调整的内容或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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